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文件
大工城发〔2024〕37号

关于印发《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
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结果处理办法(试行)》的通知
各分院、各部门:
为进一步提高毕业论文(设计)质量,保证学院学位授 予质量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抽 检办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教督〔2020〕5号)、《辽宁省教 育厅关于印发<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工作实施 细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辽教通〔2022〕207号)等文件精 神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经2024年12月24日党 政联席会成员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附件: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结
果处理办法(试行)
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
2024年12月26日
多
大连理工大学城市学院
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结果处理办法(试行)
第 一章总 则
第 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毕业论文(设计)(以下 简称“毕业论文”)质量,保证学院学位授予质量,严把出口 关,根据《教育部关于印发<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办 法(试行)>的通知》(教督〔2020〕5号)、《辽宁省教育 厅关于印发<辽宁省本科毕业论文(设计)抽检工作实施细 则(试行)>的通知》(辽教通〔2022〕207号)等文件精神, 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教育部、辽宁省教育厅及学院 组织的毕业论文抽检结果的处理。
第三条在教育部、辽宁省教育厅及学院组织的毕业论 文抽检中,被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学院将以适当 的方式予以公布,对毕业论文指导、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的 指导教师、专业和分院依据本办法予以追责。
第四条各分院要切实梳理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 问题,将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点前移,采用多部门协作的方式 对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进行全方位管理,提升与本学科办学定 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质量,严格落实各环节管理职责,加强 毕业论文质量的保障机制,确保学位授予质量。 多
第二章抽检结果处理办法
第五条对于学院抽检结果中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论 文”的学生须按专家意见修改,再次进行查重、指导教师评阅、
2026-05-29 026-05-29
评阅人评阅,经专业、分院审核后报学院二次评审。三位评 审专家结论中,有两位及以上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 则视为未通过,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答辩和学位申 请资格。
第六条对于学院抽检结果中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论 文”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专业,学院将提高下一年度该 专业盲审抽检比例。相关分院应做好情况分析和整改方案, 严格指导毕业论文,加强督查力度,切实提高毕业论文质量。
第七条对于教育部、辽宁省教育厅抽检结果中认定为 “存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相关学生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:
(一)相关学生按照抽检评审意见,在抽检结果公布之 日起3个月之内完成修改。修改后的毕业论文须再次进行查 重、指导教师评阅、评阅人评阅,经专业审核后报分院评审。
(二)分院组织评审专家审阅,若有2/3及以上认定为合 格的,则视为通过。学生须提交修改后的毕业论文(含查重 报告)、修改说明等相关材料。若有超过1/3以上认定为“存 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则视为未通过。
(三)凡不按要求进行修改、评审未通过者,学院学位 评定委员会将撤销已授予学位,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 效,并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(四)全部资料须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,纸质版 需学生本人、指导教师、专业主任、分院主管教学院长手写 签字并盖章。原存档材料与修改后的全套材料一并归档。
第八条对于教育部、辽宁省教育厅抽检结果认定为“存
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相关指导教师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:
(一)学院对指导教师给予“严重教学事故”专项认定。在 抽检结果公布当年,学院扣除其相应毕业论文指导酬金或教 学工作量,其年度工作考核不能为B 级及以上并取消评优资 格。
(二)若指导的论文中,有1篇被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 论文”的,则其下一年度指导的全部论文由相关分院(专业) 安排专项审查小组进行预审;学院重点抽检其指导的毕业论 文。若指导的论文中,连续两年或一年累计2篇次及以上被 认定为“存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则其下一年度不得指导毕业 论文,最早可在一年后重新申请获得指导毕业论文资格。
第九条对于教育部、辽宁省教育厅抽检结果认定为“存 在问题毕业论文”的,相关专业和分院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:
(一)学院提高下一年度该专业盲审抽检比例。
(二)对连续两年均有“存在问题毕业论文”且比例较 高或篇数较多的专业,进行质量约谈,提出限期整改要求, 调减当年招生计划或隔年招生;对连续三年抽检存在问题较 多的专业,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,视为不能保证培养质 量,学院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专业预警、减招或停招处理。
(三)相关分院要高度重视毕业论文质量,组织专家分 析问题,提出改进措施,形成整改报告,并经学院学位评定 委员会审议后,进行限期整改。
第十条学院对涉嫌存在抄袭、剽窃、伪造、篡改、买 卖、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毕业论文,将按照《大连理工大
学城市学院本科毕业设计(论文)作假行为处理办法(暂行)》 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及处理。
第三章 附则
第十一条毕业论文抽检结果将作为招生计划、教育教 学评估、年度考核、一流本科专业建设、专业动态调整、专 业建设经费投入等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依据。
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教学管理部负 责解释。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 准。